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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

香港行使英格蘭所用的普通法系,律師分為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兩類。

 

在香港,大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,自負盈虧,但為了減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,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,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。

 

而事務律師(又稱律師)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以律師事務所(又稱律師行)名義經營,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,而律師事務所大部分是以商業形式運作。

 

據香港法例,所有香港事務律師必須是香港律師會的成員;香港大律師公會則為為香港法定的大律師專業團體。

 

除此處外,另可參見香港法例第159章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。

香港

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

  • 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。
  •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。
  • 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,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。
  • 律師以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。
  •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,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,誠實執行職務,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。